涉肆意破壞港鐵站設施 兩男囚26個月官指破壞社會和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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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布時間: 2020/12/24 13:5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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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經濟日報資料圖片)

兩男涉於去年10月初《禁蒙面法》訂立後,經破窗闖進將軍澳港鐵站大肆破壞設施,事後港鐵站維修費逾261萬,兩人早前承認入屋犯法罪,押後至今(24日)於區域法院判刑。法官指被告或受不負責任的人鼓勵,以為可以違法達義,兩人不僅破壞了港鐵逾百萬的死物,更破壞了社會和諧。法官直言,不見得將港鐵砸爛,政府政策便會一夜消失,考慮到不涉人命安危,判監26個月。

兩名被告為侍應盧智聰(21歲)及無業男林俊(24歲),早前承認入屋犯法罪,控罪指他們於2019年10月8日非法入侵港鐵將軍澳站,意圖非法損壞該建築物及站內任何東西。

法官練錦鴻早前曾指案件並非普通入屋犯法案件,更形容為「類似暴動」,量刑起點應高於一般入屋犯法案的2年半監禁,案件押後至今以候精神科報告。

法官今判刑時引述辯方求情指,首被告犯案是出於表達意見及關心次被告,而次被告則無任何藉口。法官認為,他們或受不負責任的人鼓勵,以為可以違法達義,兩人不僅破壞了港鐵逾百萬的死物,更破壞了社會和諧、人的互信等。

法官直言,不見得將港鐵砸爛,政府政策便會一夜消失,社會亦不會即時變得平等、自由,更稱「他們想要的,自己也不清楚」,其犯案手法更「與追求和平公義的遠景越行越遠」,被告不為個人利益,或是受到不負責任的人鼓勵,及道德上的支持,但強調兩人心智正常、可獨立思考,並非年輕及有理想便可為所欲為。

法官指據精神科報告,兩人均有情緒問題,但強調情緒低落並非精神問題,亦非犯案藉口,兩人清楚知道自己行為的後果;考慮到他們年輕,並無案底,不排除受到不負責任的言論影響,而本案亦不涉及人命安危,參與人數少,以39個月為起點,被告認罪獲減刑,終判監26個月。

案情指,政府2019年10月訂立《禁蒙面法》,多個港鐵站設施被人破壞,其中將軍澳站自2019年10月5日至10月11日期間關站待修。

案發於2019年10月8日,將軍澳站內閉路電視拍攝到,出口捲閘旁有由木板圍封的破窗,木板事前已遭人破壞,兩名被告經破窗進入站內,次被告手持鐵筆,到月台破壞玻璃幕門,並用梯子撞開幕門;首被告則手持錘子,並與次被告合力將梯子扔到港鐵路軌上,警方隨即到場並拘捕兩人。事件中,14道玻璃幕門遭破壞,維修費逾261萬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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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林欣樂